欠錢不還
欠錢不還,發生在別人身上是故事,但發生在自己身上....就是「事故」了....
被欠錢不還真的好賭爛....
哪種人該立即連繫公道債協?
「給予債務人時間和空間,苦苦等待他們主動還款。」
「用盡方法討錢討到心力交瘁,選擇放棄追討。」
「沒有照承諾的時限還錢,感到被背叛或失望,獨自受傷。」
「好心幫助人卻因對方拖欠債款而影響到自己生活。」
「後悔答應借錢,早知如此何必當初,不斷自責。」
「對欠款問題感到憤怒或不滿,經常向他人抱怨或指責。」
「怕追討欠款而傷了彼此感情,找不到方法而陷入內心掙扎。」
「因為欠款問題,被親友、家人不諒解,受盡精神折磨。」

上述這些情況交由專業討債,都已成功解決並且討回欠款
建議立即連繫,讓我們協助討回。
面對欠錢不還,依循法律途徑該怎麼進行?
在選擇打法律訴訟之前,你可以先嘗試:
1‧向債務人發出通知催討債務。
不論是使用Line或簡訊或電話等通知,都要確認債務人有收到你【追討債務的意圖】。當然最正式的方式還是寄發存證信函、律師函等催債告知。如果當初的債務沒有定還款期限,可以隨時請求還款,或者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,催告對方在期限內還款。
2‧先行調解。
可以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,如果雙方達成共識,作成的【調解筆錄有判決的效力】,比進入訴訟省錢也有效率。
3‧聲請支付命令。
支付命令是簡易的程序,只要提出【相當的證據】,以書面向法院提出即可,法院不會開庭,核發後債務人如果20天內沒有異議,得以該支付命令去調閱債務人的財產,進而聲請查封拍賣其財產。但債務人一旦異議,就會轉為下面的正式討債訴訟。
對方無法調解、也不理會你的追討通知,決定正式提起討債訴訟的話,應該要注意的七項因素:
1‧在哪裡告?
此是法院管轄的問題,一般會在債務履行地、或借據上合意約定的法院或是被告住所地提告。例如約定在那裡還款或有合意管轄的法院提告。
2‧需要繳訴訟費用給法院。
訴訟費用就是裁判費,民事訴訟是私人間的事情,提告的人也就原告,希望法院來主持公道,基於使用者付費的觀念,要先繳一筆規費給法院。這筆費用會按照請求的本金金額,也就是訴訟標的是多少錢來計算,法律規定是累計的方式來算,一般大約是請求金額的1%,例如要求100萬元,大約要先付1萬元至法院。
3‧債權的繼承與債權的轉讓。
原債權人倘若已將債權轉讓與給受讓人,其本身就沒有權利可以提告;債權人死亡之後,其繼承人依舊可提起告訴。
4‧有沒有交付金錢。
因為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,要交付金錢給借款人才算。所以,原告應提出交付金錢之證明,例如匯款紀錄、借據及本票等等。縱使雙方有借據,但借據的文字中,有沒有就金錢是否交付、借與人收受金錢的情形寫明也要一併注意。
5‧有沒有借貸的合意。
原告應提出雙方合意證明、借款的金額及利息計算方式。請求權人(原告)應提出雙方合意證明,也是說不能以有匯款給他人就一定可以被認作是借款,因為有可能是送給被告的贈與、或暫時放在被告那邊的寄託、借名等等的法律關係,還是要有其他證據證明是要借錢的意思。 借款的金錢及有沒有利息的計算。由於消費借貸為不要式契約,不以方式為必要,故並非必以書面為準,如有匯款單,並有其他足以證明借貸之合意者,並非以出示借據、收據等文件為 必要。如果有利息,其計算方式也要提出來。
6‧借款的細節。
如無其他借款憑證時,有沒有證人可以就借款時、地、金額、利息計算、有無還款等借款細節作證陳述。
7‧請求權的時效。
原告請求債權的時效不能超過,一旦超過,被告可以在法院主張消滅時效。
債權本金是15年。起算點是有定清償期者,自屆期時起算;未定清償期者,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,催告返還,因而時效自催告期滿之翌日起算。利息是5年。也就是可以請求最近5年,另外,超過年息20%部分,無請求權。 雖然超過消滅時效,訴訟上仍然可以主張,被告如果不懂主張時效,或沒有主張,法院仍然可以判決,不過一旦被告主張時效抗辯,那原告就會敗訴。
而進入法律訴訟後,即便一切順利能夠提出強制執行,後續的申辦程序也有幾點該先了解注意的地方:
- 要先繳交執行標的(金額)1/1000的保證金,EX:1000萬要先付1萬的保證金。
- 到「對造戶籍地」的稅捐稽徵處,申請對方的財產清冊跟所得稅清冊(一項250規費x2=500元),如果你在高雄對方在台北,那你就得北上申請。
- 對造如果名下無資產,就只能等到他'不小心'有財產而且被查到。
- 等到對方'被'清償完畢,你的保證金不知道與其說被扣多久,都可以生利息了。
- 向對方強制執行的標的金額在申請之後就固定不能動,申請完寫下去的執行金額不會因為時間拉長而增加利息。
雖然有上面這些解決方案可以參考,但訴訟須要較嚴僅的評估,公道債務協商認為在進行正式訴訟之前,或許可再仔細考量下列因素:
一、會不會破壞關係?
如果雙方仍有情誼存在,我們建議不要一下子就以律師的名義發函,因為通常發律函後,意謂著對方不處理的話,會正式進入法律程序,難免會破壞雙方關係,處理的話,也可考慮先行調解。
二、請求的金額高低?
如果不高的話,或許考慮聲請支付命令較為快速。
三、證據是否充份?
如果是以現金交付給借與人,沒有匯款紀錄、借據及本票,也沒有證人可以作證,除非有私下錄音或證據借與人承認有該筆借款,否則敗訴的機會很高。
四、請求權是否超過時效?
如果超過時效,為了避免被告只要主張時效抗辯,原告就會敗訴,或許仍以私下協調或調解為妥。
若你有耐心看完上述,想必能理解討債公司存在意義,但無論如何,都建議依循合法討債方式追討債務,暴力討債或非法討債衍生出的問題往往比債務問題更難以收拾。